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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办理出生证明有哪些注意事项?
1、填表要求:新生儿姓名一栏可空项其余项目均需如实填写不得空项。父、母亲姓名需与身份证明、住院病历上的姓名一致,否则不能办理出生证明。职业、单位可简写或写无。父、母双方户口地址需与户口本上地址一致。婴儿户口随父、随母请画圈;
2、在您的孩子出生后20天之内务必办理出生证明,请提前起好并确定婴儿的名字;
3、需带证件如下:婴儿父、母双方的身份证原件、父母双方的户口本原件、生育服务证或结婚证,另需带上出院通知单;
4、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证件不齐不能办理出生证明;
5、办理出生证明需婴儿父母亲自办理。如婴儿父母不能亲自办理,委托他人代办需写一份委托书,并带齐双方证件。出生证明打印好后婴儿姓名不能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由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