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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王天新,男,汉族,42岁,住高台县巷道乡利沟村一社,驾驶甘G-57648号本田“风范”牌小轿车。
乙方:范淑琴,女,汉族,48岁,住高台县巷道乡太安村五社,驾驶“欧派”牌电动自行车。
20xx年1月11日10时许,王天新驾驶甘G-57648号本田风范牌小轿车沿高台县城关镇图书馆什字自南向北行驶时,与太安村自西向东行驶的范淑琴驾驶的“欧派”牌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乙方范淑琴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因事故造成范淑琴受伤,其医疗费6300元,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等4000元,合计10300元,由王天新全部承担,。
二、因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其修理费、材料费由王天新承担。
三、经双方协议后,乙方范淑琴的伤害治疗与甲方王天新从签定此协议之日起无任何关系。本协议双方均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误解和争议,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协议提出反悔,若乙方再出现其它问题,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交通执法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证明人(签字):
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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