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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服务协议书

2020-12-05 来源:V品旅游网


结算服务协议书

(配送企业版)

结算服务协议书

协议编号: 第 号

甲方: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企业)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丙方: (银行) 住所: 负责人: ,职务:

鉴于:

1. 甲方拥有运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的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遵守《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乙方为依法设立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且已经成为甲方会员。

3. 丙方为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拥有资金、渠道、网络和信贷的资源优势,愿意为甲方、乙方提供结算、融资等综合性的金融服务。

为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秩序,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供各方恪守履行。

第一章 释义

第一条 名词与定义 下列名词定义如下:

1. 出金,是指从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向乙方专用资金账户划出资金的行为。

2. 药品(/医用耗材)交易价款,是指乙方开具的交易合同项下合法发票所记载的金额。

3. 专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存放交易价款等款项的账户。

4. 专用结算账户,是指甲方在丙方开立的,用于存放交

易价款等款项的账户。

5. 交易资金账户,是指甲方为乙方开立的专门用于记录乙方交易资金余额及变动情况,进行会员之间资金交收的账户。

6. 交易平台,是指甲方建立的全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

7. 结算系统,是指甲方建立的用于药品(/医用耗材)交易集中结算的系统。

8. 结算银行,是指由甲方选定,为通过交易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和融资服务的商业银行。

9. 本协议:指甲方、乙方与丙方共同签署的《结算服务协议书》。

10. 有关协议:特指乙方主动向丙方申请融资时所签订的融资协议或者相关合同,所涉及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贸易融资等。

11. 天:指自然日历日。

12. 工作日或者交易日:指甲方药品(/医用耗材)交易规则公布的交易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二章 合作事项

第二条 三方同意合作事项

1. 甲方作为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实行在线竞价、在线交易、在线支付、在线融资、在线监管。

2. 乙方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等办法规定,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药品(/医用耗材)交易,并通过甲方结算系统集中结算药品(/医用耗材)交易价款。

3. 丙方利用自身的银商转账系统(或者建立的签约转账关系,下同)、服务渠道、网络和银企直联技术为通过甲方交易平台进行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提供交易资金结算服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融资服务。

第三章 主办银行

第三条 主办银行

1. 甲方选定丙方为本协议项下药品(/医用耗材)交易资金的结算服务的主办银行。

2. 丙方愿意为交易平台的交易资金结算提供综合性服务,愿意为乙方在交易平台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提供结算并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提供融资服务。

第四章 结算规定

第四条 资金封闭运行

甲方、乙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通过专用结算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办理,资金实行封闭运行。

第五条 甲方专用结算账户 1. 用于收付下列用途的资金: (1)药品(/医用耗材)交易价款;

(2)交易价款的手续费及利息、归还会员融资还款等其他款项。

2. 甲方在各结算银行设立专用结算账户,通过所有专用结算账户对药品(/医用耗材)交易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不得与甲方的自有资金账户进行银商转账关系的绑定。专用结算账户除用于入金、出金、利息划转、手续费划转、会员融资还款以及法律法规、甲方交易规则规定的用途外,甲方可通过银商转账系统办理各专用结算账户间的资金划转业务。

3. 未经丙方同意,甲方未按规定用途办理专用结算账户资金支付业务,丙方有权拒绝支付资金。

4. 为确保及时清算资金,甲方必须保证专用结算账户内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当日清算。如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中余额不足,丙方将在系统中拒绝甲方的划款指令,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六条 乙方交易资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1. 参加药品电子交易前,乙方须首先在甲方开立交易资金账户,并在丙方营业网点开立专用资金账户,已开立了账户的,无需重新开立,可选择其作为专用资金账户,在丙方营业网点建立银商转账关系(或者建立的签约转账关系)后,方可办理转账业务。

2. 丙方为乙方办理专用资金账户与交易资金账户绑定手续,专用资金账户的绑定手续只允许从丙方发起,不允许从甲方发起。

3. 乙方如需调整和撤销专用资金账户的,应当向甲方提

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丙方营业网点办理。

第七条 出金

1. 出金时,乙方可通过结算系统向甲方发出出金指令,出金指令发出后不得撤销。

2. 出金指令内容包括:乙方名称、交易资金账号、专用资金账号、开户行、出金金额等。

3. 出金受理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的9:30—16: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午16:30之后甲方结算系统停止受理乙方出金指令。

4. 甲方经审核乙方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情形且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充足的,根据乙方出金指令更新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余额,并将出金指令发送丙方。

5. 丙方根据甲方转发的出金指令,核对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与乙方在丙方银行系统中登记的信息相符后,以转账的形式将相应资金从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划入乙方专用资金账户。

6. 乙方可通过丙方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查询转账情况。

第八条 结算原则与结算数据

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价款结算按照“专户专用,丙方不垫付交易资金”的原则处理,出金指令必须由乙方主动发起。

2. 交易结算数据以甲方结算系统记录为准,丙方不予干预。若乙方对其交易结算资金清算明细和余额有异议,由甲

方负责查询、核实并将核实结果通知乙方。

3. 乙方专用资金账户的出金流水以丙方数据为准。乙方如有异议,由甲方、丙方负责查明原因,如有差错,由甲方根据丙方数据进行调账处理。

4. 因甲方、丙方的系统故障导致乙方出金转账未能成功,甲方、丙方应当告知乙方,并通过丙方其他资金汇划渠道进行交易结算资金划转。

5. 当日收盘后,丙方应当在当日下午16:30之前将当日所有乙方出金流水生成对账文件发送给甲方,由甲方进行对账。

6. 如出金数据有差错,甲方和丙方应互相配合查明原因,如当日下午17:00仍不能查明原因,则对账数据以丙方数据为准,确保当日完成清算。

第五章 融资规定

第九条 融资规定

丙方在甲方许可下利用甲方结算系统为乙方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具体事项由乙方和丙方协商并另行签署融资协议予以确定。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对乙方交易资金账户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其真实性由乙方负责。

2. 甲方负责受理乙方通过甲方结算系统发起的业务请

求,负责对乙方通过甲方结算系统发出的交易结算资金划款指令的有效性和甲方结算系统发起的乙方交易资金账户的密码校验。

3. 对于安排了融资的乙方交易资金账户,乙方无条件授权甲方采取系统控制措施限制乙方交易资金账户的资金划转,并配合丙方发出的扣款划款指令。

4. 甲方确保专用结算账户上有足够的资金进行日终清算。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的规定,甲方自医疗机构支付交易价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交易各方的应收应付款项进行清算,不得挪用、占用药品(/医用耗材)交易价款。

5. 甲方负责在结算系统中对融资做融资标识处理。 6. 甲方对交易方式、交易品种、交易时间和交易制度进行变更的,各方应根据需要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7. 甲方应保障交易平台、结算系统安全稳定地运行,采取合理、必要的手段和安全措施保护交易端、交易系统、结算系统的安全性,确保交易、结算安全。

8. 非甲方原因导致的乙方专用账户或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中乙方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导致甲方无法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9.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在甲方专用结算账户的资金被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确保交易资金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的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并在有关证件、许可证过期前办妥有关登记、年审或者延期手续。因相关信息不真实或手续不完整导致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 交易平台端的数字证书和密钥实行实名认证。乙方应妥善保管交易平台端的交易密码、交易资金账户密码和银行端的预留印鉴、数字证书、密钥和密码,专人专用。任何使用乙方预留印鉴、密码或电子数字签名进行的交易指令、资金划转均视为乙方有效指令。乙方因保管不当产生的一切损失,甲方和丙方不承担责任。

3. 按照《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与配送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结算暂行办法》(/《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用耗材交易办法(试行)》)等制度进行药品配送和交易价款结算。

4. 乙方真实、诚信地履行药品电子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5. 乙方发出的所有指令均视为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乙方应承担甲方、丙方执行乙方指令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6. 保证提交的融资资料的有效性和真实性,按照约定的融资期限还本付息、支付融资费用。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丙方融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丙方有权在融资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向乙方专用资金账户扣收。乙方的专用资金账户

余额不足偿还的,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将乙方上报有权机构列入药品(/医用耗材)交易非诚信单位黑名单。

7. 融资期间,乙方如发生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调整,乙方知道后或者应当知道后应当在七天内书面通知甲方与丙方。重大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歇业、申请停业整顿、停产、转产、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乙方如果未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和丙方。

第十二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 保证甲方与乙方资金往来的安全、快捷,按本协议约定提供服务。

2. 保守甲方和乙方的商业秘密。 3. 协助甲方防范交易结算风险。

4. 接受甲方对其结算业务的监督与考核。

5. 丙方确保乙方专用资金账户重要信息(包括乙方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

6. 对甲方专用结算账户和乙方专用资金账户信息(包括:甲、乙方名称、证件号码、银行账号、凭证号码、密码、账户余额等)、开户资料、委托事项、交易记录、转账信息等资料严格保密,除非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受甲方、乙方指示,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7. 乙方违反本协议或者违反有关融资协议的约定,丙方有权暂停对乙方发放新的融资、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的融

资款项。

8. 由于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战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丙方服务系统无法接收银商转账业务的委托付款指令或甲方结算系统无法收取医疗机构交易价款、进行资金清算,致使乙方无法正常收款的,各方共同协商采取其他资金划拨方式办理资金划转。

9. 因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乙方专用资金账户或甲方专用结算账户中乙方的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查询、冻结、扣划,导致丙方无法提供本协议项下的服务,给甲方、乙方造成损失的,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三条 共同义务 三方一致同意并声明:

1. 三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另外两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义务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无效;

2. 各方签署本协议已经过各方的内部授权或者审批,签署本协议为各方自愿的、真实的意示表示,并且在执行本协议时给予另外两方必要的和合理的支持与配合。

第七章 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违约

1. 本协议生效后,三方均应诚实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另外两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

失(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2.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以及非因本协议各方过错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突发事故,致使一方或者各方无法履行本协议所约定义务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救济措施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三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变更与解除

1.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协商解决,三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签署后,如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交易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本协议有关条款与之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和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七条 协议效力

1. 本协议有效期﹍﹍年,自﹍﹍年﹍﹍月﹍﹍日起生效至﹍﹍年﹍﹍月﹍﹍日止。本协议有效期满时尚未结清的业务,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仍应继续承担。

2.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或续展期届满,如本协议三方均为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协议自动续展一年,续展次数无限制,除非本协议任何一方于本协议有效期满前 日前提出不再续展的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 协议生效

1.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各方公章后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三份,各方均执一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签订日期:

乙方: (配送商)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人(签章): 签订日期:

丙方: (银行)

负责人或有权人(签章):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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