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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学案例与计算

2022-01-24 来源:V品旅游网


保险学期末考试复习资料(计算与案例) 案例分析题示例:

1、有一租户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租户在租借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租户为此而以所租借房屋投保火险一年。租期满后,租户按时退房。(1)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火灾。于是租户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问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如果租户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为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答: (1)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始终要有可保利益。本案例中,租户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一年,租期满后退房,发生保险事故时,因合同失效,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

(2)分情况而定。若租户退租时,将保单私下转让给户东,并没有征得保险人同意,则保单转让无效。若租房退租时,将保单转让房东,并征得保险人同意,即保险合同有效,若发生保险事故,房东可以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人索赔。

2、某企业为职工投保团体人身险,在提交的被保险人名单上,已注明张某因肝癌已病休2个月但因保险人未严格审查,办理了承保手续,签发了保单。日后张某因肝癌死亡,

请问保险公司能否拒赔?(最大诚信原则的应用)

答:保险人不能因张某不符合投保条件而拒付保险金。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这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人的约束。

3、有一艘装载皮革和烟叶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海水浸入船舱,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接触烟叶,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使烟叶完全变质。当时被保险人以海难为近因要求保险人全部赔付,但保险人却以烟叶包装没有水渍的痕迹为由而拒赔。 请问法院该如何判决此案?

答: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近因原则的应用)

4、某企业集体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王某骑车被卡车撞倒,造成伤残并住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王某因急性心肌梗塞而死亡。请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负责赔偿?(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由于意外伤害与心肌梗塞没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心肌梗塞并非意外伤害的结果,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心肌梗塞是被保险人死亡的近因,它属于疾病范围,不包括在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不负责任,只对其意外伤残按规定支付了保险金。

5、案情一:A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 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

大火使A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几天后, 狂风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案情二:B某房屋投保了火灾险只承担由火灾引起的损失。在保险期间内, 一场大火使B某的一面房墙处于危险状态, 紧接着, 房主B某还来不及抢救, 狂风就吹倒了这面墙, 整个房屋倒塌损毁。

问: 作为保险人来处理这两起赔案, 这两例中致损近因是什么?是否应该赔付?(近因原则的应用)

答:1案中,火灾之后房屋并未倒塌,房主完全来得及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是致损近因,保险人对房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2案中,由于火灾造成房墙受损, 随即被狂风吹倒受损,为一连续过程,火灾为前因,近因属承保风险,故保险人应赔付。

6、某商贸公司从东北购得一批粮食,委托当地的粮食储运公司储存。该粮食储运公司将粮食运入库后向B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与此同时,商贸公司也以这批粮食为标的,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保险。一日粮库发生火灾,这批粮食全部被毁,储运公司和商贸公司都向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索赔。问:是否是重复保险?应如何赔偿?(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本案不属于重复保险,因为本案中储运公司的保险标的为对商贸公司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商贸公司的保险标的为粮食本身,故不属重复保险。

关于该起事故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有两种处理办法:

其一,若商贸公司直接向A保险公司请求赔偿,A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可以取

得向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由于储运公司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应由B保险公司向A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其二,若商贸公司直接向储运公司请求损失赔偿,由于储运公司向B保险公司投了保,所以由B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商贸公司获得赔偿后,不得再向A保险公司行使保险金的请求权。

7、1998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项费用63000余元。李某向啤酒生产者甲厂索赔,因甲厂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50000元,所以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50000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甲厂生产啤酒瓶的乙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厂遂要求乙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乙厂提出赔偿请求。甲厂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问法院如何判决才比较合理?(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

答: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追偿。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甲厂仍可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厂追偿。简言之,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乙厂追偿。

1、企业财产保险赔款计算。

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金额80万元,保险有效期间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

(1)该企业于2月12日发生火灾,损失金额为4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

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5月18日因发生地震而造成财产损失6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为10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3)12月18日因下暴雨,仓库进水而造成存货损失70万元,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企业财产实际价值为70万元,则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保险公司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40×80/100=32万元。 因为该保险为不足额保险,所以采用比例赔偿方式。

(2)由于地震属于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责任免除,所以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3)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保险价值=损失金额=70万元。因为该保险为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所以按保险价值赔偿。

2、家庭财产保险的赔款计算。

张某2000年12月1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间为1年的家庭财产保险,其保险金额为40万元,2001年2月28日张某家因意外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张某的家庭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元。若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

(1)如果财产损失为10万元,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2)如果家庭财产损失为45万元,保险公司又应赔偿多少?为什么?

答:(1)因为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均予以赔偿的发生。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10万元,所以保险公司应当赔偿10万元。

(2)保险公司应当赔偿40万元。该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或第一危险)为40万元。

3、车险赔款计算。

2002年12月,在AB两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辆的甲乙两辆汽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管部门判定,在事故中,甲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乙车负次要责任,负担经济损失30%。甲乙两车都投保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分别为5万元和10万元。对这个案件,A,B两保险公司各自如何理赔呢?

赔款数额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A公司的赔偿计算:甲车的车损部分=甲车车损X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元X 70%=3500元

甲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乙车车损+乙车车上货物损)X甲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元+5000元)X 70%=6300元

A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甲车自负车损+甲车应赔乙车损失)X(1-免赔率)

=(3500元+6300元)X(1-15%)=8330元

第二,B公司的赔偿计算:乙车的车损部分=乙车车损X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4000元X 30%=1200元

乙车的第三者责任部分=(甲车车损+甲车车上货物损)X乙车应付的经济损失比例

=(5000元+10000元)X 30%=4500元

B保险公司负责的赔款总额=(乙车自负车损+乙车应赔甲车损失)X(1-免赔率)

=(1200元+4500元)X(1-5%)=5415元

第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PS免赔率:保险车辆发生损失或第三者责任时,按照基本险条款第20条规定,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4、重复保险中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分摊计算。

1.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我国保险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

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人按各自保险单中承保的保险金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比例责任制是分摊原则中最常用的一种分摊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额X某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之和

例如,王某为某食品厂的职工,有一处住房价值20万元。1999年3月2日,食品厂为全体职业在甲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每人保险金额为150000元。王某的妻子李某所在的纺织厂在1999年4月1日向乙保险公司为每一职工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0000元的家庭财产保险。1999年12月2日王某家着火,造成损失125000元。按照比例责任制,各保险公司分摊赔款计算如下:

甲公司:125000X (150000/ 150000+100000)=75000元

乙公司:125000X (100000/ 150000+100000)=50000元

2.责任限额制。责任限额制又称独立责任制,是以各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为依据来分摊损失,即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额以在没有其他保险人的情况下单独应当承担的限额比例来进行分摊。其计算公式为:

某保险人赔偿额=损失金额X 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之和

甲公司:125000X(125000/ 125000+100000) =69444 元

乙公司:125000X(100000/ 125000+100000) =55556 元

3顺序责任制。按照订立保险合同的先后顺序分摊赔偿责任,首先签订保险合同者先赔偿,在第一个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后,不足时由第二个保险人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以足额补偿为止。

按照顺序责任制,各保险公司的分摊赔偿计算如下:

甲公司在3月2日出单,首先赔付125000元。乙公司在4月一日出单,不用赔付。

若王某家损失达160000元,则家公司赔款额为150000元,乙公司赔款额为10000元(160000-15000)

5、财产保险的保费率厘定。

某保险公司过去10年某类财产保险业务保险金额损失率统计资料如下,假定第一附加费率按一个O计算,费用率按春费用率20%计算,请厘定该类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年度-保额损失率(%) 1993-6.4 1994-6.3 1995-6.2 1996-6.1 1997-6.0 1998-5.9

1999-5.7 2000-5.8 2001-5.7 2002-5.9

第一,纯费率计算。根据公式,纯费率就是这10年保险金额损失率的经验数据的算术平均数。纯费率=平均保额损失率=1/10(6.4% o +6.3% o +6.2% o.....+5.7% o +5.9% o)=6.0% o

第二,第一附加费率计算。第一附加费率是在平均损失率之上所增加的一个均方差。根据这10年经验数据的均方差为:O=根号 nEi=1(Xi-NP’)的平方 / n

=根号 (6.4-6.0)平方+(6.3-6.0)平方+…..+(5.9-6.0)平方 /10

=根号 0.54/10 =0.23(%o)

第三,第二附加费率计算。因为第二附加费率占纯费率的20%,因此:

第二附加费率=6.0% o X20%=1.2% o

第四,毛保费率。毛保费率=纯费率+第一附加费率+第二附加费率

=6.0% o+0.23% o+1.2% o=7.43% o

6、人身保险的保费率厘定。

现有一年龄为50岁的男子投保5年期定期寿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计算趸缴纯保险费。为简化运算,假设共928133个50岁的人投保,查出年龄50-54岁的男性死亡情况,根据生命表的死亡人数计算出各年度顶计给付的保险金,考虑到利息因素,要将隔年度保险金折算成投保时(50岁)的价值,预定利率设定为2.5%,则有:

年龄 死亡人数 预计给付保险金 折算成50岁时价值

50岁 4882人 10000元X4882 10000X4882÷(1+2.5%)=4762.9万元

51岁 5339人 10000元X5339 10000X5339÷(1+2.5%)=5081.7

万元

52岁 5836人 10000元X5836 10000X5836÷(1+2.5%)=5419.3万元

53岁 6376人 10000元X6376 10000X6376÷(1+2.5%)=5776.3万元

54岁 6961人 10000元X6961 10000X6961÷(1+2.5%)=6152.5万元

合计=4.762.9+5081.7+5419.3+5776.3+6152.5=27192.82万元

所有的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总共要达到27192.82万岁,才能满足各年度的给付,则每人一次性应缴纯保费为292.98元(27192.82万元÷928133人)。再加上经营这张一万元保额的保单的附加费用24.02元,就可以得到应缴保费31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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